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,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
《刑法》第397条对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行为没有作具体描述,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,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,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
行为人是否对自己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,应视其具体职责而定。根据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现状,职责可以分为两种:1、限定性职责,即法律、法规明文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。
2、概括性职责,是指没有被法律、法规明文规定,但是根据中国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精神,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。